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教基厅〔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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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1.校园内设置旗台、旗杆,使用规范国旗。
2.拆除或封存D级危房,C级危房经加固评估达标后使用。
3.学校实施封闭管理,校门口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和防冲撞设施,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校舍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有效的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设置提示标识,并能正常使用。
5.教室等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
6.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直饮水等。
7.学生1人1桌1椅,座椅有靠背。
8.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含租赁借用)满足开足体育课时和田径及球类活动开展要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至少1种)。
9.设置学生心理辅导室。
10.教室配置黑板(书写板)或交互式电子白板、大屏一体机等设施设备,接入带宽不低于100兆。
11.设置计算机教室或信息科技实验室。小学应具备科学教室或实验室,初、高中学校应具备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室,实验器材配备满足学生开展实验活动。
12.设置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配备相关教学器材,满足教学需要。
13.按规定配备图书(含电子图书),图书馆(室)满足学生阅读需要。
14.寄宿制学校设置食堂。
15.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通风良好,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上铺安装防护栏。
16.寄宿制学校合理设置厕所、盥洗设备,满足学生如厕、洗浴等生活需求。
17.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急救箱,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
18.按标准配备取得保安员证的专职保安员。
19.专任教师配备满足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需要,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20.学生宿舍配备管理员,女生宿舍需配备女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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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