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厚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厚文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胡厚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胡厚文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胡厚文,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复兴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10313****。
执行案号:(2024)鄂0323执恢228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826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厚文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19-4232423
联系人:竹山县人民法院龚法官
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2组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张世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张世伟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张世伟,男, 200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安河口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20001005****。
执行案号:(2024)鄂0323执恢59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1.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世伟下落线索并使本院依据线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8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2.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世伟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8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19-4232423
联系人:竹山县人民法院龚法官
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2组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志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志国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龚志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龚志国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龚志国,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四组,现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杜家沟安置房7号楼70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41128****。
执行案号:(2024)鄂0323执726号。
执行标的:本金935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志国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19-4232423
联系人:竹山县人民法院龚法官
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2组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