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新规对之前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迭代升级,在适用对象、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结果应用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哪些变化和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本期《税务一点通》,邀请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姜琳为您拉直“小问号”。
从2014年开始,税务部门已经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的发展链条,让企业在发票领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方面面享受便利。不守信的企业,就会受到各种限制,甚至寸步难行。
你知道吗?从这个月开始,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主体比以前多多了!
“这里面,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的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还有哪些新变化?请记住这个关键词:税费一体。
“从7月1日开始,《办法》将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非税收入的申报和缴纳信息,纳入到了我们的评价指标,全面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请纳税人注意,您不仅要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还需要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以及有关的非税收入,以免因为没有按时申报纳税缴费影响到您的信用级别。”
“税小二”说,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的优化,让新的评价规则更加合理。
“过去,经营主体信息不全,是从90分开始起评。如果您在申报缴费过程中有那么一点点疏忽导致扣分,那就不能评为信用级别最高的A级了。为了优化规则,我们将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是经常性指标齐全的纳税人从93分起评,这3分就给了您一定的容错空间,即便有一点小瑕疵,您仍然是有机会可以评为A级的。”
请注意!《办法》中一些新增的评价指标,和企业高管们的行为直接相关,千万不要行差踏错、因小失大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企业财务负责人,如果您没有(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那么将关联你所在的企业信用评价,扣5分。
还有,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帮助他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税收秩序行为,被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税务机关将根据评价规则予以评价扣11分。”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会在各个方面享受多部门联合激励。对一些企业来说,摘到这块“金字招牌”的概率,比过去更大了!
“过去,经营主体如果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是绝对不能评为A级的。新的《办法》优化了这种情形,因为存在没有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而导致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