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林业局印发《湖北省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改革试点方案》,将在十堰市竹山县开展合作经营试点、竹溪县开展国有林场自主利用试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林业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进程,实现林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关于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改革试点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湖北省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
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工作部署,根据《湖北省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推动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总体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5〕12号)要求,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实现林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推动绿水青山更好地转化为金山银山,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资源资产化、资产证券化、资金杠杆化”的要求,在依法依规、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资源可用、资金可融、风险可控的林地、林木、林生态投融资新路径,构建“资源—资产—资本”良性循环机制,最大限度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林业贡献。
二、主要任务
锚定“一切国有资源资产化、一切国有资产证券化、一切国有资金杠杆化”总目标,按照“摸清底数、明晰产权、价值实现”的总体思路,摸清全省林业资源现状,开展林地、林木、林生态转化利用试点,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典型做法,推动林业资源科学利用与生态价值转化。
1.开展资源清查确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全省林草湿荒普查成果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国有林场边界范围,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上图精准、面积准确。对国有林场与保护地范围重叠的,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可利用面积、限制利用面积和禁止利用面积。采取遥感影像内业复核、外业补充样地调查等方式,查清国有林场的分布、数量、质量,生长及生态状况,科学测算林木蓄积量。(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2.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国有林和集体林确权登记实行“不变不换”,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未确权登记的国有林,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依据权属材料核发不动产权证。集体林首次或流转登记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发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3.开展林地、林木和林生态核算确值。充分运用林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国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参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制定林业生态产品清单及价值核算技术规范,开展国有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与林木(用材林、竹林、经济林)实物量价值核算;参照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建立国有林场生态开发价值评估测算模型,核算生态开发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化国有林地、林木、林生态经济价值。集体林地林木林生态价值核算参照国有林进行。(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4.推进国有林业资源多元化利用。坚持稳定国有林场林地所有权,激活林地、林木、林生态经营,全面推进多元化利用。出台《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明确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和程序。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国有林场国有林业资源有偿使用机制,通过出资入股、合作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林业碳汇、国家储备林等新业态。鼓励国有林场利用自身优势,采取合作、托管、租赁、联营等方式,拓展集体林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
5.探索放活集体林经营改革。坚持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有序推进三权分置。合理调减公益林中集体林比例。对国家二级公益林中的集体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按规定程序调出,不作“总量控制、增减平衡”要求。鼓励集体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集体林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采伐限额。集体林经营主体按森林经营方案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支持集体林权权利人通过国有企业收储、合作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联合经营等方式盘活集体林业资源。(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6.推进林业资源资产化和权益交易便利化。支持以林权入股、委托管理、林地租赁、林权转包、林权赎买等林权流转模式,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生态资源开发权与森林景观利用权、碳汇资源收益权等要素实施有机整合,构建多维度自然资源资产包。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组建林权收储机构,引导分散林地集中连片经营。推进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下空间使用权等各种林业权益资产流转交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林权资源交易流通“一张网”。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推动林业资产证券化和资金杠杆化。支持各地争取专项债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国家储备林。支持对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林业资产(如速生丰产林采伐权、林下经济特许经营权等)的收益权转化为分级证券化产品(ABS),增加林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变现能力。鼓励通过产业基金、EOD等形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林业资源盘活。(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林业局)
8.推进林业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低利率、手续简便的金融产品,围绕木材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国家储备林等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探索开发以林地林木经营权、林下资源使用权、林业碳汇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权益为核心质押标的,创新整合多元化绿色信贷产品体系。推进林业碳普惠市场建设,探索林业碳票制度,通过创新“碳票+碳排放抵消”“碳票+司法补偿”“碳票+抵押、融资”等方式推动林业碳票上市交易。探索森林“保险+”模式。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发森林保险创新产品(如:森林碳汇遥感指数保险),支持发展林业相关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高森林风险保障水平;在森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将野生动物毁损列入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9.优化政策供给。出台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南,支持各地科学选择产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对连片面积大,发展前景广、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龙头企业或特色产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优先给予财政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落实支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精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适合旅游、康养开发的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优先纳入全省旅游线路规划,引进行业龙头企业或关联公司联合开发。允许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用途、不破坏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公益林流转试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地修复项目,允许3%修复面积用于生态产业开发。支持以服务于林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各类工程设施,纳入直接服务林业生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三、试点内容
省林业局在具备基础的市县选取5种典型模式开展试点(涉及国有林场的试点要坚持国有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变)。
1.在五峰县开展国有林业资源资产以股权形式注入国有企业试点(需报省政府同意)。政府将国有林业资源、资产及其产权以股权方式注入到国有企业,壮大国有企业资产规模,降低负债。
2.在麻城市、团风县开展国有企业收储整合集体林资源试点。政府主导成立国有企业,收储整合集体林资源。收储后,对林地进行统一规划、整理和开发,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资源,如发展林业产业、开展森林旅游、进行林下经济开发等,实现集体林资源高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在竹山县、蕲春县、夷陵区开展合作经营试点。林权权利人(国有林场)以资源、资产入股或出租给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探索按股分红、合作共赢经营模式,用于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产业。
4.在咸丰县、谷城县开展利用专项债试点。国有林场利用政府发行的专项债资金,发展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产业,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所形成的债务由项目收益偿还。
5.在黄梅县、竹溪县开展国有林场自主利用试点。国有林场利用自有优势资源、资金、技术发展林业特色产业。
除上述试点外,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林木、林地、林生态资源实际情况,选择1个县市开展盘活试点。上述已确定的省级试点及各市州确定的试点,应于2025年6月底前,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的试点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2025年11月底前提交试点工作成果报告。鼓励各试点地区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资源的范围、利用方式等,与现行管理规定有冲突的试点措施,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属地纪委监委备案,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试点创新解除后顾之忧。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5年6月上旬)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任务分工,于6月10日前制定省级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林业局名义印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试点阶段(2025年6月至2025年10月)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国林草湿荒普查工作,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测算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省林业局在具备基础的市县选取5种典型模式开展试点(涉及国有林场的试点要坚持国有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变)。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5年12月底)
总结试点经验,结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全省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盘活利用。
五、保障措施
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会商机制,强化部门横向协同和省市县上下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进一步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程序。依法履行林业资源资产流转盘活审核决策程序,确保林业资源市场交易合法、有序、高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格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强林业投融资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开展政策解读、舆论引导,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