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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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明确认定范围。当前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边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刚支家庭成员,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他困难人员。其他困难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厘清认定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边家庭、刚支家庭的认定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民政部门的认定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优化认定流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分类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低收入人口。对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认定部门间在6个月内互通互认。低收入人口申请转换类别时,无须再次提供核对授权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居住地申请和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边家庭、刚支家庭。推广使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小程序等,方便困难群众线上申请。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类处置
(一)发挥监测平台功能。民政部门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运用,依托市大数据能力平台,主动链接和汇集教育、人社、住房和城市更新、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数据,完善监测平台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救助需求和帮扶信息反馈至监测平台,促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线上申请入口和主动发现机制等途径,多渠道采集本辖区内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录入监测平台。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获批和动态退出低收入人口不满两年的对象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提高数据源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加强数据库管理,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更新及时。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可供市、县相关部门通过监测平台依权限查阅、调用。
(三)加强动态监测预警。健全“线上数据比对+线下主动摸排”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认定、早救助、早帮扶。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农业农村、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常态化的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帮扶情况、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对可能需要采取救助帮扶措施或需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形成预警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或单位。要组织动员基层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走访摸排行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及早开展救助帮扶。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对监测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或主动发现的困难群众,相关部门应按照困难群众的分层和救助帮扶需求,主动分类进行处置。对符合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程序规定协助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或临时救助,保障好基本生活;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的,落实好专项救助政策;对符合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按照现行帮扶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针对性帮扶;对于困难情形复杂的,可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解决。
三、做好分层分类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一)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给予相应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推进低保扩围增效,对低边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再重复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对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保障。
(二)加强专项社会救助。分层分类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低边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65%、50%的比例给予分类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通过随班就读、入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保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边家庭成员、刚支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低收入人口中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和学业辅导。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边家庭和刚支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并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对唯一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支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稳定保障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边家庭成员、刚支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边家庭成员、刚支家庭成员,按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方式,及时给予急难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将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升临时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
(四)积极推行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进一步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服务内容、资金保障、运行机制及监管措施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边家庭成员、刚支家庭成员等所有低收入人口,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边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和工会送温暖活动。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实施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健全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加强监测平台的运用,实现救助政策、对象、信息和资源等方面的供需对接,提供多样化慈善帮扶。
(七)探索“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开展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简称“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先立后破,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着力推动“两项政策”在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上衔接并轨,实现低收入人口的一门受理、同步摸排、同步审核、分层管理、因需推送、分类帮扶和动态监测,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议事协商作用,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加强基层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不断提升基层经办能力。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夯实基层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走访困难群众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党建+社会救助”落实见效,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二)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牵头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平台运用、数据库管理、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分发和处置情况收集等工作,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教育、人社、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好相应专项救助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动态监测和帮扶相关工作;残联负责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数据部门负责做好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根据职责和章程开展低收入人口社会帮扶活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加强监督指导。规范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畅通服务热线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落实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困难对象通过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诚信申办救助。探索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容错机制,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