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发布关于天人商贸十堰有限公司(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报案的通告。
一、报案对象
仅限于与天人商贸十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包括与重庆泓乙贸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转入天人商贸十堰有限公司并续单,由天人商贸十堰有限公司支付返利的集资参与人)。
二、报案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公告时间:2025年4月28日至5月30日
报案地点: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联系电话:0719-8692282
联系人:梁警官、何警官
三、报案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名下投资合同及接收本息的相关凭证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开户行名称、用户名、账/卡号)、资金明细流水(可到开户银行打印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或打印投资期间网银截图等)、汇款转账凭证打印、复印件或截图,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等。
(三)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四)其他能反映案件情况的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宣传单、银行或微信短信内容、公司人员推广短信、微信等相关资料打印或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注:以上打印件、复印件均需提供人签字并捺指印。
四、注意事项
(一)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确权;集资参与人已过世的,由其继承人办理,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报案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外,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或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等)。
(二)先自行核算本人损失金额,并整理相关凭证,在公告期限内进行报案登记。
(三)集资参与人不报案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