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号房入户门(左)已恢复为“内开”。
装修新房时,入户门开门方向是否可以随意改动?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私改入户门方向而引发的官司。一业主因私改大门的开闭方向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成为被告,最终法院判令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业主擅改入户门,邻居将其告上法庭
市民姚某和周某是张湾区一小区的新邻居。今年2月,房地产公司交付新房。姚某家的1603号房入户门为“外开”,隔壁周某家的1604号房入户门则为“内开”。3月份,周某开始装修新房。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增加室内的空间面积,周某授权装修工人将入户门由原来的“内开”改成“外开”。
姚某发现周某擅自更改入户门方向,会导致公共通道变得狭窄,对自家大门的开闭造成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在开门时撞到室外人员。考虑到日后可能出现的隐患,姚某先是找到周某就此事进行沟通,希望周某能将入户门再改回原来的“内开”。
对于邻居的要求,周某始终不予认可。后来,小区物业公司介入调解此事,并向周某下达整改通知书,周某始终没有理会。
协商无法解决,姚某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将周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和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1604号房屋的入户门改为原来的朝向。
法院判决:将改成“外开”的入户门恢复原状
案件承办法官调查过程中,周某仍坚持认为房地产公司规划的“内开”入户门影响其发生火灾时的逃生安全,将入户门更改为外开方向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没有影响到其他人。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公司未对姚某实施侵权行为,对周某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三方的说辞,法官进行了实地勘察。经现场测量发现,姚、周两家的入户门位置相邻且成90°垂直夹角,周某改门后,两门同时“外开”的最近距离约20厘米,影响正常通行,且1604号房门打开时,可能因视线阻碍给室外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周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入户门更改为“外开”的行为,侵犯了邻居姚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向姚某、周某交付的房屋符合建筑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应对周某擅自改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将1604号房入户门恢复原状,由“外开”改为“内开”,驳回姚某对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周某已将1604号房的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入户门设计朝向,将入户门由“内开”改变为“外开”,对公共通行及相邻户门开启造成妨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的责任。
实践中,私改入户门朝向、私截通道等行为,均属非法占用共有部分,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未经邻居同意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十堰晚报 文、图/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徐秀丽 王子薇)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