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蒋巍)近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的朱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依法判决,涉案人员被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公安机关侦办的城区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非法贩卖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
自2021年2月份以来,36岁的男子朱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及相关安全审查的情况下,购买简易储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利用位于茅箭区重庆路某改装厂巷子旁的平房仓库作掩护,私自设立固定加油点经营95号车用汽油,并向不特定人员销售,从中牟利。同时,在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村7组附近的一露天仓库,朱某某利用掩埋地下储油罐的方式,储存95号车用汽油10余吨,用于日后销售。两地周边均住户密集,并不具备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
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克服种种困难,不怕吃苦、连续作战,最终查实了朱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证据,及时消除了一起重大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
编辑:张红艳